主播维权-主播跳巢司法案例汇编

2018-03-08 20:51: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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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维权红宝书系列


主播跳巢司法案例汇编

二零一八年三月

广州市珠江西路 15 号珠江城大厦九楼

电话:020-39416889、邮箱:wenyufamiao@163.com

主编:柯立坤、练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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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8 年开年,网红主播跳槽消息就不断传来,天价违约金 9000 万登上了微博热

搜,巨额违约金让人看得胆战心惊。电竞直播行业的兴盛发展与各直播平台间相

互“挖墙脚”的商业战术愈发激烈,这类纠纷数量势必快速增长。

本文在 2018 年 1 月 8 日文娱法喵(ID:wenyufamiao)文章深度解析!直播平台

和主播究竟什么关系?看完这几个合同纠纷案例,你就明白了!的基础上,又选

取了一些新案例加以补充,对直播网红经纪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探讨,以期为读者

呈现更加完善的直播网红经纪关系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主要争议点目录 文娱法喵

1. 直播平台和主播间的合同性质辨析(劳动合同 vs.商业合同)

2. 直播平台和主播间的合同效力

3. 主播跳槽到新平台导致原协议客观上履行不能的单方解除权

4. 主播违约的违约金数额的司法调整

5. 直播平台对主播跳槽行为的行为保全申请

6. 一种新的诉讼思路:直播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新增典型案例列表 文娱法喵

1.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符亮合同纠纷一案

【(2016)鄂 0192 民初 3602 号】

2018 年 1 月 5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斗鱼与昊安工作室、王磊《解说合作协议》纠纷

【(2016)鄂 0192 民初 3601 号】

2018 年 1 月 12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腾讯与主播张大仙《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纠纷案

4. 斗鱼起诉主播朱浩违约及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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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 01 民终 4950 号】

2017 年 10 月 10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首届中国互联网直播大会发布的数据,截止到 2017 年 6 月,网络直播用户

共 3.43 亿,占网民总体的 45.6%。根据部分直播平台显示的主播数量,直播

用户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人申请过直播功能。也就是说,有上亿网民已经成为了

主播。此外,据媒体发布的“95 后迷之就业观”大数据报告显示,面对“史

上最难就业季”,有高达 54%的大学生将直播/网红作为最向往的新兴职业。

数量庞大的直播平台、直播用户和主播,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孕育

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

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正在发展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既不是

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委托关系。文娱法喵通过对直播平台和主

播合同纠纷案例的深度解析,透视直播新经济背后平台和人之间的关系。

一、主播平台和主播间的合同性质辨析(劳动合同 vs.商业合同)

案例一:《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纠纷

【(2017)粤民再 403 号】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唐磊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华多公司、仕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签订的《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第十条第 2 项约定的仲裁条款

为无效条款。唐磊认为其与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

法,不属于民商事仲裁的范围。华多公司抗辩称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

究竟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对于这种新型的

合同关系的认识,法律界内也有一定的争议。本案一波多折,经过广东高院再

审后,彻底推翻原审广州中院认为是劳动合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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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详细来看看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观点交锋:

广州中院认为:依据《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唐磊为华多公司进行

游戏直播活动,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实际工作中唐磊需要按照华多公司的

要求进行游戏直播活动,最终由华多公司向唐磊支付劳动报酬,可见唐磊的工

作是受华多公司管理,亦是华多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

广东高院认为:从华多公司提交的《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析,

协议相对方唐磊在华多公司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服务,华多公司向其支付

劳务报酬。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具有商

事交易的性质,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范畴,不同于劳动合同。华多公司与唐磊

之间成立劳动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履行《虎牙直播独家

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案例二: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符亮合同纠纷一案

【(2016)鄂 0192 民初 3602 号】

在此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符亮辩称,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仲裁前

置程序,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

为:斗鱼公司与符亮、昊安工作室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签订了解说合作协议,

由符亮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报酬,从协议约定的

内容来看,符亮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

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符亮辩称双方系劳动合

同关系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符亮向斗鱼公司赔损失 2994551.51 元。

文娱法喵分析:当主播因各种原因跳槽被起诉违约时,直播公司往往会主张

“天价”违约金,主播便会抗辩称他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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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

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

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

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违约应当缴纳违约金的情形和数额有法律的严格

限制,一旦认为主播与直播公司直接是劳动关系,主播跳槽的违约金将大大减

少甚至不用给付违约金。但是,要认定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①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②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奖惩规则

等;

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劳

动者为了获取报酬,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

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平台和主播之间签订的合同,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差别,对合同性质的认

定也会产生影响。由于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约大部分形成工作关系,并非传统意

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属于新兴“自雇型”劳动者范畴。与分享经济的其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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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类似,对于这种新兴的用工关系还存在争议,平台责任界定模糊,主播的社

会保障还处于灰色地带。一般而言,主播与直播平台签合同后,主播一般按约

定在自主选择的场所进行直播,不用接受平台的行政管理和人事制度,且协议

中约定酬劳多数是按比例的提成,商事合作性质明显,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

关系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第二、三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双方系合作关系,因此,

这种模式不应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而应依《合同法》处理。

二、直播平台和主播间的合同的效力

被诉主播除了用劳动合同关系抗辩外,还会选择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或

未生效,以此来避免被判决赔偿天价违约金。

案例三:《“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纠纷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 4713 号】

案情简介:华多公司与戴士签署《“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

戴士应将 YY 平台作为其互联网解说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 YY

平台上的各项活动中,在合作期内,若戴士未经华多公司同意,擅自在除 YY

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华多公司有权要求戴

士赔偿 50 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戴士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 18 的总金

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2014 年 9 月 22 日,华多公司认为戴士

在 YY 游戏直播平台以外的第三方平台(在其竞争对手战旗 TV)进行了游戏直

播构成违约,向戴士发出了《法律函》。2014 年 9 月 26 日,戴士回函华多公

司认为涉案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未正式履

行,戴士有权自主选择合作方,华多公司无权干涉。2014 年 10 月 15 日,戴

士再次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故华多公司在 2014 年 11 月 10 日起诉戴

士,要求戴士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 50 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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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士认为:该协议是在其受哄骗的情况下签订的。2013 年,华多公司邀请戴

士成为其 YY 平台上的白金主播,并承诺安排戴士在 YY 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

解说,对戴士进行大力推广,并将戴士在 YY 平台上所产生的解说直播收益分

配给戴士。但是在签约的时候,华多公司提供给戴士的《“白金主播”平台合

作协议》的文本内容与双方事先协商的合作条件并不一致,华多公司的工作人

员声称实际执行时仍按照双方之间协商的合作条件执行,戴士是基于对华多

公司的轻信,才签署了这份协议。该协议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格式合同,

从合同的约定中可以看出,华多公司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也不用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而戴士享有的权利少义务多责任重,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华多公司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白金主播”平台

合作协议》。戴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其签

订涉案协议时对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清楚明了。且涉案协议亦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

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协议。虽然戴士主张上述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并且

其是在受华多公司员工哄骗的情形下签订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对于戴士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文娱法喵分析:实践中,不少主播不明就里,轻易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合同,合

同一般承诺对主播进行推广,提供独特的推广渠道,并要求主播不得在第三方

平台进行直播。签了合同后,主播因与平台就推广、分账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主播不爽转身想要另投其他平台,往往就形成了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纠纷。

这种情况下,主播想要主张此前签订的合同无效,将困难重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约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主播想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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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签订合同来进行抗辩,而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势必要承担

败诉的风险。


三、主播跳槽到新平台后导致原协议客观上履行不能的单方解除权

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播有没有单方解约的权利?

案例四:斗鱼公司与昊安工作室、王磊《解说合作协议》纠纷

【(2016)鄂 0192 民初 3601 号】

案情简介:斗鱼公司、昊安工作室、王磊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鉴

于斗鱼公司是一家直播平台运营商,昊安工作室是一家从事经营游戏解说员

经纪业务的单位,王磊是专业游戏解说员,斗鱼公司愿意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合

作平台,昊安工作室指派王磊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游戏解说员,在斗鱼公司平

台进行约定的解说。协议签订后,王磊继续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的直

播。2016 年 6 月底,王磊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进行了最后一次游戏解说,其

后即未再在该平台进行直播。2016 年 7 月,王磊到熊猫公司主办的熊猫 TV 直

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的直播。当月,斗鱼公司将王磊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

关闭。斗鱼公司向王磊付清了 2016 年 4 月、5 月的直播费用,未支付 2016 年

6 月的直播费用。2016 年 6 月 24 日,斗鱼公司向王磊发出律师函,内容为斗

鱼公司发现其竞争平台熊猫 TV 正在与王磊就提供游戏解说服务进行沟通,一

个所谓的“IG 战队管理层”的主体通知并要求王磊为熊猫 TV 提供与协议内容

类似的主播服务,王磊违反协议的行为将严重侵犯斗鱼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

成重大损失,提醒王磊严格遵守并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如有违反,将追究其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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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王磊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且请

求斗鱼公司向王磊支付欠付的合作酬金 10000 元(2016 年 6 月)和赔偿王磊

经济损失 500000 元(包含虚拟物品结算费用、未为王磊安排商业活动及推广

宣传给王磊造成的损失)。2016 年 3 月 31 日,王磊与斗鱼公司签订游戏解说

合作协议,约定王磊在斗鱼公司指定的游戏在线解说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王磊

的合作酬金为每月 10000 元,在次月 25 日前支付,斗鱼公司为王磊提供各种

媒体等其他合理方式的推广、宣传,斗鱼公司应就王磊的游戏解说相关收益按

比例分成。协议签订后,王磊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直播义务,但斗鱼公司欠

付王磊合作报酬及分成未支付,且协议中约定的斗鱼公司违约责任与王磊的

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本案协议因斗鱼公司违约已终止,应向王磊承担违约责

任,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王磊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昊安

工作室、王磊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若违反

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对于

斗鱼公司要求王磊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因王磊已到熊猫 TV 直播平台进

行了直播,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协议,王磊要求解除协议,本院予以

支持。但王磊即使解除协议成功,其因协议履行情况,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娱法喵:《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

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对签署的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形下,单方提出解

约,违反诚信义务,需要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则规

定了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在直播平台和网红主播合同纠纷中,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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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只有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解除权。而一般履行瑕疵,未达到致使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程度的情形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见解除合同并非易事。 当

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纵观多个相关案例,不难发现,直播公司起诉跳槽的主播一般会有恒定的两个

诉讼请求:

1、继续履行合同

2、赔偿违约金 X 元(数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均有)

首先讨论继续履行的问题。案例三中,天河区法院认为,上述协议属于合作协

议,协议的履行内容是戴士在华多公司旗下的 YY 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解说,具

有强烈人身依赖性,而不属于金钱债务的履行,戴士亦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故涉案协议已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主播想跳槽(或更换平台),

是完全可以的,法院也会支持。所以,在主播违约的情况下,判决主播继续履

行和平台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司法裁判应该采用难以强制履行,故而要

求违约者赔偿的裁判思路。

四、主播违约金数额的司法调整

关于违约赔偿金的问题,再以案例三为例,华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仅为 50 万,

算是文娱法喵在判例中看到数额较低的一个,法院是百分百给予了支持。法院

认为,华多公司要求戴士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符合协议约定,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戴士认为 50 万元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华多公司实际损失数

额的 30%,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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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直播平台主张的违约金真的是“天价”?法院又会如何认定,是否会采

取司法调整?来看下一个案例。

案例五:斗鱼《解说合作协议》纠纷

【(2017)鄂 01 民终 4576 号】

2017 年 12 月 18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6 年 4 月 30 日,斗鱼公司、董超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董超

被指派在斗鱼公司运营的在线解说平台进行解说;协议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合作费用的基础费用为每月 15666 元,每月酬

金由斗鱼公司在次月 25 号前向董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未得到斗鱼公司书

面同意,董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合约,也不

得以非斗鱼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进行解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董超违

反协议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须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0 元,

并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第三方须对董超应承

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斗鱼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

务,但董超违反上述协议约定,与他人签约,并在炫魔公司运营的全民 TV 直

播平台上进行解说直播。斗鱼公司向提出的诉讼请求:1、董超继续履行与斗

鱼公司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董超向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000000 元。

本案中,斗鱼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一开始是起诉要求董超赔 300 万,但在庭

审中,又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降低至 100 万。对于这 100 万的赔偿

额,法院是否支持呢?

一审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董超的行为构成违约,解说合作协

议对董超的违约责任约定为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支付违约金

30000000 元、返还违约所得收益,以及赔偿斗鱼公司损失 5000000 元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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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斗鱼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超支付违约

金 1000000 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但因该公司对损失数额未能提供充

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中认可其提出的违约金数额高出其实际损失,请求

法院予以调整,故本院综合考量董超的服务期限及薪酬标准,酌定其应支付的

违约金数额为 751968 元。

本案后来上诉至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董超上诉主张斗鱼公司没有提交有关损

失的证据,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此,武汉中院认为:斗鱼公司系新

型的互联网企业,对于互联网企业,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实现盈利的重要途径。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

因此主播系斗鱼公司获得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中,从解说合作协议约定了较

高的合作费用以及高额的违约金来看,董超系斗鱼公司的优质主播。其不履行

在斗鱼公司平台的直播义务,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直播,斗

鱼公司因直播平台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损失显而易见。如前所

述,斗鱼公司并非如传统企业通过生产、贸易、服务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故

董超的违约行为导致该公司的损失难有直接证据进行计算,但解说合作协议

中约定的合作费用可以体现主播的商业价值及协议履行后商业回报的大小。

因此合作费用以及协议的履行程度可以作为考量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参考

依据。原审法院依据董超的服务期限及薪酬标准,酌情确定董超应当支付的违

约金,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文娱法喵分析:对于违约金,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合同一般会约定天价违约

金“绑住”独家签约的主播,在主播真的跳槽时直播公司也会根据协议提出天

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直播公司对损失数额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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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实践中,直播公司主张的天价

违约金一般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不过,在案例二符亮与斗鱼公司纠纷一案中,斗鱼公司诉请的三百万元违约金

就基本得到了满足。可见,天价违约金还是有可能得到判决支持的。而平台要

求主播赔偿的违约金则继续水涨船高,今年年初,斗鱼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对韦

朕(韦神)、许雷(sy 是个萌妹)违约跳槽的追责声明,要求两人分别赔偿

3000 万元和 1392 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

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法院最终认定的违约金

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直播公司的行业特点、主播是否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

心资源、直播公司对主播所作的宣传投入、主播的月收入标准、主播履约的

期限及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等因素,因此,一个主播的违约成本和

其身价、为直播平台创造的受益是成正比的。

可以看到,随着主播跳槽违约案频发,在虎牙获赔违约金多案中,法院也会充

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直播平台并非传统公司,不会要求直播平台拿出实实在

在的损失来,而是参考合作的费用和合同的履行情况来认定,这对直播平台的

发展有一定的好处。

五、直播平台对主播跳槽行的行为保全申请

直播平台的独家主播说要跳槽,原雇主除了提出违约赔偿,更另辟蹊径说要禁

止跳槽主播再为其他平台直播。这种禁业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最新判例告

诉了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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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腾讯与主播张大仙《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纠纷案。

腾讯告主播张大仙(真名:张宏发)违约跳槽斗鱼案中,虽然双方签有协议,

但该主播突然于 2017 年 4 月单方面宣布更换直播平台、停止在企鹅电竞直播

平台的直播活动,并且在斗鱼进行直播活动。该主播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构

成违约。为此,腾讯将主播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该主播停止违约行为并

赔偿损失,同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禁止该主播为第三人提供直播服务

或类似直播活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

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

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

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早在 2017 年 8 月 17 日,深圳南山区人

民法院就企鹅电竞平台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①张大仙不得在企鹅电竞

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类似的任何

形式的合作;②斗鱼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张大仙作为其直播主播进行推广或录

制、使用、发布(直播或转播)、播放张大仙直播视频内容。法院的裁定正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作出的。

而根据腾讯游戏报道,深圳南山区法院已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对本案作出一

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张大仙”在斗鱼直播平台开

展主播活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与腾讯签订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

协议》和《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补充协议》,构成违约行为。本案

中,双方都没有主张解约,因此法院认定两份协议仍然有效。针对张大仙的违

约行为,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之外的其他直播平台开展

网络主播活动,停止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在张大仙与企鹅电竞

的合同有效期内,即 2019 年 2 月 1 日前,不得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

主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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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法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为此类纠

纷中采取禁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有观点认为:对主播行为禁令的作出,有

利于防止申请人因主播持续为第三人进行直播服务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也是制止主播继续违约的有力措施,对规范主播和直播网站起了示范作用,有

利于引导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秩序。

但是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由于直播行为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大部分法院都判决不支持具体履

行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行为保全禁止主播在诉讼期间到别的平台直播,是否造

成了资源的浪费,是否这种裁定方式不利于社会整体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其次,越来越多年轻人从事类似主播这种自我雇佣的行业,这是社会发展的趋

势,这些自我雇佣的行业往往相比于稳定的雇员,社会保障较差,因此禁令是

否能扩张适用到其他盈利能力一般的主播?

再次,在传统的劳动合同领域,通常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但

在行为保全期间,禁止了主播到其他平台直播,主播并没有获得补偿。

当主播面临禁令的时候,上述三个角度可以考虑作为抗辩理由。文娱法喵团队

也希望后续有法院能对行为保全的问题作进一步深入分析。

六、一种新的诉讼思路:直播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七:斗鱼起诉主播朱浩违约及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7)鄂 01 民终 4950 号】

朱浩,是斗鱼直播平台发掘并培养起来的知名游戏主播。 2015 年 9 月 1

日,朱浩和鱼趣公司签订 5 年《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其游戏解说视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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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归鱼趣公司独家所有。2016 年下半年,在合约未到期的

情况下,朱浩离开斗鱼直播跳槽至全民 TV 平台(炫魔公司旗下)。

本案中,主播朱浩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不过

斗鱼同时起诉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为两家公司侵

犯了本公司著作权,属于不公平竞争,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判决朱浩、

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90 万元。但到了二审,法

院否定了全民 TV“直播、播放”游戏解说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却认定炫魔

公司、脉淼公司“挖主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炫魔公司、

脉淼公司私下接触、挖掘其他平台独家签约的知名主播资源。考虑到网络直播

行业的竞争环境及特点,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认为“挖主播”的行为,无法

促进行业效率提升、对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损害、带来无序竞争、损害行业发展、

减少消费者福利,违反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

了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 90 万元的判决。

文娱法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出于考虑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流失主播

的平台起诉违约主播和转投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新的诉讼思路,这

种思路增加了新平台作为被告,客观上增加了威慑力。这里指的探讨的是,挖

一两个主播,和挖十个主播,在进行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时,是否应有所区分;

还是单纯挖一个主播,只要这个直播属于明星主播、高流量主播,就足以认定

为不正当竞争,也是值得深入探析的。

平台与直播网红间的经纪关系纠纷很大程度上源自行业的空前竞争。对于网

络直播平台,主播无疑是最关键的资源,但同时,主播又是行业的最不稳定因

素。具有明星效应的主播签约哪个平台,他们的粉丝就随之转入哪个平台,为

平台带来流量。而流量就意味着营收的产生和增长。因此,平台乐于重金挖角

主播来谋求本平台的发展。不过,主播的频繁跳槽也成为不稳定因素,主播由

于抬高身价等原因选择违约跳槽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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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的竞争已进入白热化。虎牙方面曾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培

养新主播人才对行业有整体贡献,外部的主播其实是以补充为主。随着整体营

收的质变,将在 2018 年加大在内容端的投入。我们从来不拒绝优秀的主播,

无论是引入还是自己培养主播,虎牙对他们最大的价值是信守承诺,不欠薪不

赖账,这是最基本的。”而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大量人气主播流失,陷

入多起针对主播诉讼的斗鱼方面向记者表示,个别主播的跳槽,对于平台并不

会带来影响。直播的未来一定是“以人和内容为导向”,而不是单一的“以人

为导向”。未来会将资金和精力更多地用在加强原创、内容差异化上。

目前网络直播行业较为严峻的问题是,主播的过频繁流动,直播平台频繁的

“挖角”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直播市场竞争秩序。直播行业

加强内容的制作才是行业长远发展的方向,短期内通过挖角的方式获取增长

只会使整个行业慢慢走进困境。而面临层出不穷的直播网红经纪关系纠纷,无

论是为了维护秩序还是培育产业,司法部门都要注意对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根

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既要本着公平原则,

结合新兴产业收益及损失产生的新特点,避免天价赔偿对主播创造力的损害。

但也要警惕,防止因违约成本过低导致的行业过度不稳定,使直播平台专注于

挖角带来的短期收益而忽视内容的制作和后备主播资源的培养。

在直播新经济中,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两者相依相生,没有

主播,平台只是空架子;没有平台,主播也无处施展才华。两者之间如何构筑

一个和谐的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如何设置才能良性发展,需要法律

界人士与直播业界进行充分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

文娱法喵团队将持续对新经济新业态保持高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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